法律

为男友顶罪出狱后,女方反悔能要求国家赔偿吗?

  导读: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

  2013年10月23日晚,16岁的洋县女孩向义英(化名)和时年18岁的男友叶红利(化名)骑着电动车撞倒50岁的唐某,两天后,唐某死亡。2013年10月26日,向义英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刑拘。17天后,她被依法逮捕。去年4月21日,洋县法院判决向义英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向死者家人赔付共计441645.02元。

  去年8月15日,向义英出狱后,男友提出分手。向义英开始向交警队、法院申诉:骑车的是叶红利。去年12月23日晚,洋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将叶红利以涉嫌交通肇事刑拘。去年12月25日,洋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给向义英下达了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死者唐某和向义英无责任,事发时驾驶电动车的叶红利负事故全部责任。对原来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予以撤销。

  2015年3月26日,洋县法院对此案再审开庭,判决被告人向义英无罪,同时撤销去年4月21日对向义英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顶罪的向义英会获得国家赔偿吗?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刑事赔偿的范围包括: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而在此案中,是向义英自己故意作虚假陈述欺骗公安机关,是其处愿承担刑事责任的。另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向义英无权要求国家赔偿。

  另外,向义英很有可能涉嫌包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