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权限内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及企

  项目名称权限内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及企业变更审批

  注:变更审批包括股权变更、名称、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注册地址、企业类型、中(外)经营者名称、变更董事会成员、合同章程有关条款变更和增加、减少投资总额及注册资本的审批,以及承包经营、收购产品出口的审批。

  职能处室及负责人处室外资处

  负责人处长喻洪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三条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在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五条申请设立合作企业,应当将中外合作者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府(以下简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四十五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单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批准后,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给批准证书。

  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

  (一)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中国合营者的资金来源已经落实的;

  (二)不需要国家增拔原材料,不影响燃料、动力、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方面的全国平衡的。

  依照前款批准设立的合营企业,应当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设立合作企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设立合作企业属于下列情形的,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一)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审批的投资限额以内的;

  (二)自筹资金,并且不需要国家平衡建设、生产条件的;

  (三)产品出口不需要领取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发放的出口配额、许可证,或者虽需要领取,但在报送项目建议书前已征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

  (四)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的其他情形的。

  办事程序1、必须具备的条件

  2、需提供的材料

  3、工作流程1、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合同章程审批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1)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中国合营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2)不需要国家增拨原材料,不影响燃料、动力、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方面的全国平衡;

  (3)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1)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内;

  (2)自筹资金,并且不需要国家平衡建设、生产条件的;

  (3)产品出口不需要领取有关主管部门发放的出口配额、许可证,或者虽需要领取,但在报送项目建议书前已征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

  2、需提供的材料

  一、合同章程审批事项

  (1)中方投资者要求审批合同、章程及变更的报告;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

  (3)合同、章程及附件;

  (4)投资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外方资信证明材料;以个人名义投资的外方提供银行存款证明及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5)董事会组成名单及各方委派书和董事身份证(复印件);

  (6)企业名称核定通知书;

  (7)如中方是以国有资产(非现金)投入,应提供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件;如企业经营内容涉及出口许可证、配额及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应提供有关部门同意的批准文件等;

  (8)审批机关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章程合同变更审批事项

  (一)股权变更

  (1)企业关于投资者股权变更的申请报告;

  (2)董事会关于投资者股权变更的决议;

  (3)企业合同、章程及其修改协议;

  (4)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者委派书;

  (5)股权受让双方签订的并经其他投资者签字或以其他书面方式认可的股权转让协议;

  (6)股权转让后成为外资企业的,须提交新的企业章程和外资企业申请表;

  (7)以国有资产投资的中方投资者股权出让时,必须经有关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对需变更的股权进行价值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经确认后的评估结果应作为变更股权的作价依据;

  (8)股权转让后如有新的投资者参股,应提交新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资信证明;

  (9)企业批准证书(正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0)中国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

  (11)审批机关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增加投资总额及注册资本

  (1)企业关于增加投资的申请报告;

  (2)董事会关于增加投资的决议;

  (3)因增资导致投资者股权变更的,应同时提供投资者签订的股权变更协议;

  (4)批准证书(正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

  (6)企业合同、章程及其修改协议;

  (7)如增加投资用于开发新的项目,还必须提供新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拟增加进口的设备清单;

  (8)审批机关需要的其他材料。

  注:其他变更项目审批所需材料详见外资处《外商投资企业审批须知单》

  3、工作流程

  提交材料---审查材料---决定批准---下达批准文件-—发给批准证书

  收费依据及标准依据批准证书工本费

  标准10元

  工作时限3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