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协议、合同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的初审(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和章程审批办事指南)
2、项目编号:SCMZSW03-003-2008
3、事项类型:上报件
4、受理窗口:市政务服务中心商务局窗口
5、法定时限:68个工作日
6、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7、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8、责任人:
9、窗口电话:
10、投诉电话:
11、窗口接件:是
12、网上预审:否
二、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主席令第48号,2001年3月15日)第三条第一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2001年7与22日)第六条第二款
三、办理程序:
1、行政审批服务科负责外资外贸外经工作的工作人员初审。对申办材料齐全、规范,符合办证要求的项目,在签发单上填写签发意见,同意办理的转行政审批服务科科长审批。对不符合要求不予批准的,提出不予批准的理由和依据,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员。
2、科长审批。同意批准的在签发单上填写签发意见,并转报上级商务部门,不予批准的一次性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和依据。
四、申请材料:
(一)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
(二)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送相应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三)由合营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
(四)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
(五)合营各方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资信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
除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交下列附件:
1、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注册登记核准通知书》;
2、如需进口设备,应提供进口设备清单(设备名称、规格、数量、价格);
3、如由被授权人签署上述任何一项文件的,需提供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