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是否有效

  为了科学划分医疗事故等级,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争议,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制定相应的标准。专家鉴定组在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卫生行政部门在判定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是否为医疗事故或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在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时,一般会按照本标准确定的基本原则和实际情况具体判定医疗事故的等级。故而由此处的论述可以看出,对于现实的医疗事故纠纷中的医疗事故认定,基本就是参照的关于医疗事故分级标准来认定的。所以可见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之中,我们对于医疗事故分级标准的使用显然是其有效性的最佳体现。所以显然医疗事故分级标准在现实生活中是有效的。

  (一)四级的事故是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严重后果的医疗事故,例如造成患者的下列情形之一:

  1、双侧轻度不完全型面瘫,无功能障碍;

  2、面部轻度色素沉着或脱失;

  3、一侧眼睑有明显缺损或外翻;

  4、拔出健康恒牙;

  5、器械或异物误入呼吸道或消化道,需全麻后内窥镜下取出;

  6、口周及颜面软组织轻度损伤;

  7、非解剖变异等因素,拔出上颌牙时牙根或异物进入上颌窦需手术取出的;

  8、组织、器官轻度损伤,行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9、一拇指末节1/2缺损;

  10、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侧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

  11、一足拇指末节缺失;

  12、软组织内异物滞留;

  13、体腔遗留异物已包裹,无需手术取出,无功能障碍;

  14、局部注射造成组织坏死,成人大于体表面积2%,儿童大于体表面积5%;

  15、剖宫产术引起胎儿损伤;

  16、产后胎盘残留引起大出血,无其他并发症。

  死亡。

  一级乙等医疗事故

  (一)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植物人状态;

  2、极重度智能障碍;

  3、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

  4、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