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律师法》修改关键问题

  问题一:律师的定义问题

  “收钱打官司”是当前公众对律师这一职业最普遍的解释。1997年律师法改变了律师是“国家法律工作者”的定义,在立法上规定了律师是“法律服务者”。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把律师从国家司法工作人员中解放了出来,但这样的定义产生了另外一种问题。在经过几年的实践之后,律师往往被误认为仅仅是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服务者,社会上通俗的说法就是“拉客户”、“拉完客户拉关系”、“千方百计打官司”、“打完官司去消费”。

  这样的实际效果显然违背了律师法的初衷。此次律师法修改将对律师进行重新定义,立法需要对社会和律师本身进行引导,使律师职业的崇高性重新得到认识,使律师对律师业产生自豪感。

  问题二:“老三制”问题

  目前在律师业实践中,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已经出现多样化。现行律师法规定了律师事务所“老三制”(国资、合作、合伙)的组织形式。这其中,合作所已被实践证明是失败的组织形式,现实中也不再被采纳了;国资所在数量上也极大的萎缩;现在合伙所已逐渐成为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主流。近年又有一种新的组织模式诞生,那就是个人律师事务所。2002年10月16日,北京市司法局就首次批准了5家个人律师事务所,正式挂牌执业。

  现行律师法规定三人以上才可以组建律师事务所,这显然已被实践所突破。个人律师事务所本身就有它合理存在的空间,从现实中客观存在的假合伙律师事务所就可见一斑。在国外,个人律师事务所不仅大量存在,而且是律师所的一种重要形式。所以此次律师法修改需要加以规定。

  问题三:律协角色问题

  律协,一个具体职能定位不为大众所熟知的机构,正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职能也慢慢在加强。目前律协和律师主要是一种监督指导关系,担负着律师年检注册、律师培训、律师职业道德教育、律师投诉方面的职能。

  律协,到底应该怎么组成,履行什么功能,充当什么角色,立法上如何规定,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律协与律师之间的关系应该定位为监督,还是领导呢?现行律师法中显然没有在性质上和可操作性上对律协的明确规定。

  随着这几年“两结合”(即司法行政系统和律协分工管理律师业)模式的启动,律协的改革力度逐渐在加强。要使律协“形同虚设”还是“放权让利”,立法上需要进一步规范。律师作为一种自由职业,经验已经证明在行业管理上需要律协承担起管理规范的重要作用。

  问题四:法律服务市场秩序问题

  一些无证执业的假律师和一部分基层法律工作者,在没有律师资格的情况下,承揽法律服务业务,令法律服务市场秩序混乱,造成了极大的不良影响。一位司法部官员指出,律师服务市场中还存在律师充当当事人和法官掮客的情况。法律服务市场的不正当竞争给整个行业造成了极大的损害,“拉客户,走法官”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都急待从立法上进行理顺,若在立法上不能明确规定,现实中则无法合理解决。

  问题五:律师违规惩罚问题

  律师违规在现实中不可避免,问题不在于有没有违规的律师,而是出现了违规律师,制度能不能进行有效惩戒。现行《律师法》45条中列举的规定往往无法穷尽现实中律师的违规行为。立法上没有规定,实际上却需要行政权力介入进行惩戒的行为却往往发生,但司法行政机关在没有相关立法依据下,无法进行有效惩戒,造成了律师惩戒的真空局面。

  今年8月19日,北京市律师协会经过北京市司法局批准,制定了《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纪律处分规则》、《北京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规则》对律师违规进行惩戒。诸如此类的地方性单行条例在全国范围内大量存在。这虽然说明了各地对律师惩戒的加强,但是法律的统一性却遭到了破坏。所以,在完整的立法框架下需要将一些条例统一到《律师法》中,许多具体的程序和惩罚的类型需要进一步得到完善。

  问题六:律师的权利问题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四)品行良好。对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推动我国律师事业健康发展、完善我国律师制度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