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保管合同种类,以及保管合同的特征

  保管合同种类如下:

  1、一般保管合同

  即寄存人根据其与保管人的约定而将其特定物保管于保管人处,并于合同终止时取回保管物的合同。

  2、特殊保管合同

  (1)消费保管合同又称不规则保管合同、种类物保管合同,是指保管物为种类物,当事人双方约定保管人取得保管物的所有权,而仅负以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返还寄存人的义务的合同。

  保管合同的特征如下:

  1、保管合同是提供保管服务的合同;

  2、保管合同既可以是单务、无偿不要式合同,也可以是双务、有偿、要式合同;

  3、保管合同中的保管物只转移占有权,不转移所有权及其他权利;

  4、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就保管合同而言,仅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还不能成立,还必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事实,《民法典》第八百九十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保管物品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或者称为受寄人,其所保管的物品称为保管物,或者称为寄托物,交付物品保管的一方称为寄存人,或者称为寄托人。

  我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