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是什么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也称后法优于先法原则,其含义为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其作用在于避免因法律修订带来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的规定,而给法律适用带来的,为法律的更新与完善提供法律适用上的保障。该原则的适用,以新法生效实施为标志,新法生效实施以后准用新法,新法实施以前包括新法公布以后尚未实施这段时间,仍沿用旧法,新法不发生效力。该原则在税法中的应用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同一效力等级的税法,新税法优于旧税法。另一方面,对于其他法律关于税收的规定,效力等级相同的新税法对其具有支配力。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在税法中无论是实体税法、程序税法还是争讼税法都普遍适用,只有新税法与旧税法处于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时,才可有例外。

  我们讲“新法优于旧法”的适用规则是有一定范围的,并不是关于同一事项规定的各个不同法律规范在生效时间上有着前后的区别,都可以称之为“新法、旧法”,都可以适用“新法优于旧法”这样的规则。

  《立法法》第83条明确揭示了该项规则适用的范围:必须是同位法,才能适用这一规则。所谓同位法是指同等位阶的立法主体制定的法规范性文件。不同位阶即构成上下位阶等级的法规范不适用此项规则。必须是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才能适用该项规则。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中有关于同一事项的法律规范时才能适用该规则。显然以上这两条规定反映出旧法与新法之间的关系,也反映出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所谓一般法是指在时间上、空间上、对象上以及立法事项上所作出的一般规定的法律规范,特别法则是与一般法不同的适用于特定时间、特定空间、特定主体(或对象)特定事项(或行为)的法律规范。司法机关在适用同一机关制定的一般法与特别法时遵循的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则。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是:

  1、法律对于全体公民都是统一适用的;

  2、任何权利受到侵犯的公民一律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

  3、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4、对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受到同样的惩处。

  由此可见,凡是有我国国籍的人都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其具体含义包括三个方面:

  1、任何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2、公民的合法权益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

  3、在法律面前,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人不得强迫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