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不动产信托证券化之优点

  台湾不动产证券化条例自2003年7月间公布施行后,国内首宗不动产资产信托证券化商品已于今年6月10日上柜交易,该证券化商品以嘉新公司所有万国商业大楼(IBM大楼)作为标的,由台北国际商业银行担任受托机构,共发行44.1亿元不动产资产信托受益证券,其中21.3亿元的优先顺位受益证券采公开发行,于柜台买卖中心(OTC)挂牌。目前另有多件不动产资产信托证券化计划正在进行,可望于获得主管机关核准后,于下半年发行。

  不动产资产信托证券化于国外已行之有年,属于资产担保证券融资的一种,其主要目的及功能为提供不动产拥有人传统融资管道以外的新的筹集资金的方式,让拥有不动产资产的业主得以透过证券化直接自资本市场投资人取得资金,并降低所持有不动产的数量。不动产资产信托证券化相对于传统的银行融资为一种较为复杂、困难度较高的筹资方式,因为必须考虑个案的特殊情况。委托人利用不动产资产信托证券化筹资,可能有以下优点:(提示:本文已由信托法律网重新编辑)

  (一)可能降低筹资成本,不动产资产信托证券化虽然必须支付各项费用予参与各机构,但若证券化期间够长,且能锁定较低利率,亦即于市场利率较低时发行或交付受益证券,则委托人即可以较低成本(利率)取得长期(发行期间)稳定资金。

  (二)透过适当的证券化架构,委托人仍可以继续收取其不动产资产所产生部分收益,该不动产仍得列于法人委托人财务报表上,且委托人得以适当约定价格于发行期满后取回标的不动产。

  (三)因不动产资产证券的评等与委托人本身评等并不相关,故信用评等不佳的委托人只要持有能产生稳定收入具有价值不动产,一样可以利用不动产资产信托证券化管道向资本市场投资人募集资金。

  (四)不动产资产信托证券化计划可以依不同不动产标的,不同的委托人(不动产之所有人)的需求而量身打造订做,以符合特殊标的或委托人特定需求。

  一个完整的不动产资产信托证券化计划参与的成员很多,主要有:主办顾问、委托人、受托机构、不动产管理机构、专业估价者、法律顾问、会计顾问、评等机构及证券承销商。其中,主办顾问负责整个证券化计划架构规划,协调其它各参与单位;委托人即为不动产所有人;受托机构则负责受托管理及处分信托财产,并募集或私募受益证券;不动产管理机构则由受托机构委任以负责管理或处分标的不动产;法律顾问及会计顾问分别提供进行不动产资产信托计划过程中所须各项法律及会计协助,并就该计划出具法律/会计(税务)意见,法律顾问亦必须协助受托机构准备与不动产资产信托计划相关之各项文件,用以向主管机关申请核准或申报生效。

  专业估价者负责就标的不动产作鉴价,并出具信托财产已有稳定收入及价格允当性意见书;证券承销商则负责包销受托机构所募集不动产资产信托受益证券。成功的不动产资产信托证券化计划必须经由以上各参与成员的协调与通力合作,才可能达成。以本所参与不动产资产信托证券化计划经验而言,不动产资产信托证券化计划往往须经各参与成员长达数月以上努力才得以顺利获得主管机关核准。

  值得一提者,主管机关已于今年6月间就该办法为修订,放宽分散受益证券持有人的相关限制,以利独立专业投资者投资受益证券。《信托业法》及其相关法规则为规范受托机构重要规范。专业估价者则应遵循《不动产估价师法》及相关估价规则,而估价报告书则应符合主管机关公布的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