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产品不合格处罚标准

  (一)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第五十三条食品召回制度,第六十二条进口食品及添加剂。第六十三条进口尚无国家标准的食品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荆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2000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不合格产品通常可分为处理品和劣质品。处理品是指不符合合格品标准和要求,但不存在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仍有一定使用价值的产品。企业在日常生产过程中难免会生产出一些残次品,这些产品在不违反的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较低的价格出厂销售,但这类不合格产品在出厂时必须向消费者明示该产品的实际质量状况,不得将这类处理品冒充质量合格的产品出厂销售。对劣质产品,主要可从以下两个方面判定:一是看其是否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强制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产品是劣质产品。如电冰箱不符合国家用电安全标准,该电冰箱为劣质电冰箱。二是看其是否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基本使用性能,不具备基本使用性能的产品是劣质产品。如电冰箱不制冷,该电冰箱为劣质产品。劣质产品不得出厂销售,更不得冒充合格产品出厂。

  被监督抽查的产品不合格,有严重质量问题的,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由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二)超过规定的期限未作改正,产品质量经复查仍不合格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公告;通过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对企业产品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并经责令限期改正而又不改正的行为予以“曝光”;

  (三)公告后经再次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停业,限期整顿;

  (四)整顿期满,产品质量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表明该生产者已不具备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企业的营业执照。

  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者采取上述行政处理措施,并不影响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对其给予应有的处罚。比如,如果被检查者生产的产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有关标准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责令其限期改正的同时,应依照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没收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也可以依法定程序吊销其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则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