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宣告失踪的申请人及申请流程

  【案情介绍】

  王某与刘某为夫妻,生有一子。王某因到科威特经商曾向周某借款20万元。1991年海湾战争期间,王某失踪,下落不明。2年后,周某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王某失踪,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对王某的失踪宣告,但在谁为王某的财产的管理人上,其妻刘某和其母谢某发生争议。经查,在王某失踪期间,其妻经常将家中物品搬到姘夫家与其共用。

  【问题】

  1、周某能否申请宣告王某失踪?为什么?

  2、王某的财产代管人应为谁?为什么?

  【评注】

  1、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宣告失踪的条件和程序:

  (1)自然人失踪的事实。自然人失踪的事实是宣告失踪的基本条件之一。所说自然人失踪的事实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指自然离开自己的住所或居所没有任何音讯,例如渔民出海打鱼一去不返,不知下落;其二是指这种无音讯状态持续时间满期2年。2年的期限是从失踪人最后离开住所或居所而下落不明的次日开始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2)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既是宣告失踪的条件之后,又是宣告失踪程序的开始。所说的利害关系人是指下落不明人的近亲属或对该人负有监护责任的人以及该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这些利害关系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申请人的资格。根据《民通意见》第24条规定,有权申请自然人为失踪人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权申请自然人为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没有先后顺序,只要其中有人提出申请,未申请的利害关系人即使反对,也不影响人民法院对失踪申请案件的受理。但人民法院应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不能依职权主动宣告某失踪自然人为失踪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自然人为失踪人的应采用申请书形式,载明失踪自然人失踪的事实、时间、申请人的请求,并附有关的证明材料。

  (3)人民法院的受理与宣告。宣告失踪只能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任何其他机关和个人无权作出宣告失踪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66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应到失踪人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失踪宣告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宣告自然人失踪申请案后,首先应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根据该法第168条规定,公告期为3个月。公告期满,受理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宣告失踪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或驳回申请的判决。受理人民法院作出宣告失踪判决的,失踪自然人即为失踪人。

  本案中,周某为王某的债权人,属于近亲属之外的利害关系人,为了了解其与王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其有权申请宣告王某失踪。

  2、宣告失踪制度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为失踪人的财产设置管理制度。失踪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为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失踪人的上述财产代管人没有顺序限制,也不存在谁申请失踪谁享有财产代管权的问题,而只遵循谁管理财产对失踪人的财产有利的原则。代管有争议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财产代管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不具有财产代管人的资格。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失踪的,由其监护人担任财产代管人。

  失踪人如果没有上述财产代管人,或他们没有能力作为代管人,或不宜作为代管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他人或有关组织为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在代管期间丧失管理能力,或无力履行代管职责,或拒不履行代管职责,或利用代管之便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的,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作出变更财产代管人的裁决。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在管理失踪人的财产时,应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法律要求代管人在保管、维护、收益时,应与管理自己财产尽同一注意;在进行必要的经营和处分时,应尽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代管人不得利用和擅自处分失踪人的财产。如果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造成了失踪人的财产损失,或者侵害了失踪人的财产利益,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财产代管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王某被宣告失踪以后,其妻刘某和其母谢某均主张对王某的财产代管权,但其妻与他人姘居,并将家中财产搬人姘夫家与其共用,显然不利于对王某财产的管理,故不应其代管,而应由其母谢某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