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债权人病逝继承人起诉债务人还款获支持

  近日,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判决,判决由被告杨XX、周YY给付原告李ZZ、黄AA借款本金155000元及给付利息(利息计算:自2013年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分段计付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期限最后一日止)。

  原告李ZZ、黄AA与被告杨XX、周YY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于2014年5月6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卫革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ZZ、黄AA诉称,被告杨XX、周YY系夫妻关系,先后于2009年8月16日、2011年4月23日和2011年8月30日分别向原告李ZZ之女、原告黄AA之母亲吕燕(已病逝)借款100000元、40000元、15000元,共计155000元。经原告亲属吕燕催款,但被告分文未还。2012年6月24日,原告的亲属吕燕不幸病逝,原告作为继承人又多次向被告要求还款,但被告均以无钱为由未履行还款义务。因此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155000元整,并判令被告自2012年6月24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4倍向原告支付利息,本案诉讼费用则由被告承担。

  被告杨XX、周YY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借款155000元事实,当时被告因投资生意资金不足而向原告的亲属吕燕分三次借款,但经营失败而导致未能还款,经原告的亲属吕燕准许后才延期至今。对于原告要求按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被告不认可,应按2013年初原告开始主张还款和给付利息的时间以正常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

  隆林县法院认为,被告杨XX、周YY承认原告李ZZ、黄AA在本案中主张的借款155000元的事实,法院对于该债权债务关系予以确认。被告杨XX、周YY系夫妻关系,因共同投资经营而向原告的亲属吕燕借款,属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依法应共同偿还。因吕燕离婚后病逝,原告李ZZ、黄AA作为债权人吕燕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的规定,从吕燕病逝时开始继承该合法债权。至于利息问题,因借款当时尚未约定,但自2013年年初时继承人开始主张,被告亦予认可,故应扣除给对方必要的时间,以2013年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分段计付为宜。依照法律相关规定,该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