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法定继承可以优先遗嘱吗

  王某与何某调解离婚,共同生育的孩子王昊(化名)由何某抚养,王华(化名)由王某抚养。尔后王华即将户口迁至王某名下与其共同生活。王某因病去世,留有“遗嘱”一份,载明:“本人是王某,我与妻子何某离婚,法院判决大女儿王昊由何某负责。二女儿王华由我负责,现我70岁,身有糖尿病,一直由二女儿照顾,家中一切财产一处房产归王华所有,此遗嘱完全出于我本人自愿并无任何人干涉和逼迫。”王某在遗嘱上签了字,并盖了手印。王某去世,王昊得知遗嘱的情况后,认为自己有权继承被继承人的房产,不承认王华出示的遗嘱,认为该遗嘱无效。王华辩称,遗嘱为被继承人亲手所签,获法律支持,王昊无权要求共同继承房产。双方协商未果,王昊以王华占有被继承人王某的遗产并拒绝其依法继承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由原告王昊按法定继承方式继承父亲王某(已故)遗产的一半(价值为10万元)。

  法院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遗嘱有效,房产归被告王华所有。

  姜律师: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五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当被继承人留有处分其合法遗产的遗嘱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其所留遗嘱对遗产进行处分。被继承人王某生前自书所留的“遗嘱”符合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关于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的规定,“遗嘱”从形式到内容均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认为合法有效。原告对该“遗嘱”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就应该拿出有力证据证明此遗嘱为假。本案中,原告王昊对疑问未能提交确实有效的证据,因律师多方印证遗嘱合法,继而提醒原告可对该“遗嘱”的签章进行司法鉴定,原告对可对己有利的提醒也表示不愿意,由此可见原告并无有利证据证明自己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