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妻子过世留债务,应由谁还法院断

  去年底,钱先生的妻子王女士不幸因为交通意外而过世,还沉浸在丧妻之痛的钱先生,却收到了妻子前夫林先生的起诉状。

  林先生称,其与王女士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双方在婚后共同购买的登记在王女士名下的本市A处房屋归王女士所有,王女士应付林先生房屋折价款50万元,王女士现在还欠他20万元。本来王女士说好过年前一次性给付的,但是没想到王女士过世了。因为钱先生是王女士唯一的法定继承人,所以林先生起诉钱先生,要求其偿还人民币20万元。

  在庭审中,钱先生确认王女士生前没有立遗嘱或遗赠,其为王女士唯一的法定继承人,并且其继承的王女士的遗产是超过20万元的。

  林先生要求继承王女士遗产的钱先生在其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偿还王女士的债务,是于法有据的。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林先生与王女士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分割的条款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因为王女士未依据该离婚协议给付林先生房屋折价款的行为,是不符合约定的,故林先生有权就此提起诉讼。本案中,林先生已就此提起诉讼,并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且已对判决结果申请执行,故王女士对林先生负有债务的事实是可以确认的。

  其次,《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不负偿还责任。

  本案中,在王女士过世后,作为唯一法定继承人的钱先生并没有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和行为,且现已继承了王女士所遗留的房产及其他财产。依据上述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王女士依法应当偿还的债务,但清偿债务以王女士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最终法院支持了我方的观点,判决被告钱先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林先生人民币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