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颁发房产证审查不严,权利人诉请撤销获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坐落在明光市西寺坡15号房屋系原告李庆兰夫妻共同财产,其丈夫吴献亮去世后,其中共有部分属于遗产。第三人吴凤柱就该房屋申请初始登记,未向房管部门提供相关证件和建房材料,也未提供遗嘱和房屋共有人原告的相关证明材料,而被告却将该房产登记在其名下,显属审查不严。该登记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