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亲生子女可代位继承

  市民夏女士的爸爸与前妻生有阿娟、阿凤两个孩子。后来,夏女士的爸爸与夏女士的妈妈张女士再婚,又生了夏女士、薇薇、琳琳三个子女。阿娟从小就跟着夏女士的妈妈长大。夏女士的爸爸和阿娟早年去世。前不久,夏女士的妈妈也不幸逝世。夏女士的妈妈生前一直居住在琳琳家,由她赡养。夏女士和薇薇经常去看望她,并为她支付了部分医药费。夏女士的妈妈去世后,夏女士、薇薇、琳琳继承夏女士的妈妈的遗产。阿峰是阿娟的儿子,他认为,夏女士的妈妈的遗产中有自己母亲阿娟的份额,要求代位继承遗产。阿凤放弃了继承权。请问,阿峰可以要求继承吗?遗产继承该怎么分配呢?(文中名字均为化名)

  媒体咨询了江西单律师。单律师表示,阿峰享有代位继承权,因为继承法规定继子女同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

  本案中,阿峰的母亲阿娟从小由张女士抚养,虽是张女士的继女,但已形成了扶养关系。因此,阿峰可以代位继承其母阿娟有权继承的份额。张女士在死后没有留下遗嘱,她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分配。阿凤表示放弃继承合法。遗产分配应遵循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张女士生前一直由琳琳赡养,尽了主要义务。夏女士、薇薇也常去看望老人,并为老人支付了部分医药费,所以她们也尽了一定的赡养义务,但没有琳琳尽的赡养义务多且全面。阿峰的母亲阿娟早年死亡,对张女士所尽的赡养义务较少。阿峰代位继承,只能继承其母亲可以继承的份额。所以,琳琳可以得到遗产的大部分,夏女士、薇薇其次,阿峰所得最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