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劳动仲裁裁决后对方不执行怎么办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30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第31条规定,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以下情形,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的,裁定不予执行:

  1、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仲裁的范围或者仲裁结构无权仲裁的;

  2、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3、认定的主要事实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错误的;

  5、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6、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为1年;

  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1、冻结、划拨存款

  2、扣留、提留收入

  3、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