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仲裁进展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或仲裁受理及裁决的基本情况:

  日本信越化学工业株式会社(以下简称“信越公司”)就与我公司光纤预制棒采购合同纠纷一案向日本商事仲裁协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协会于2005年12月6日作出东京05-03号仲裁裁决,后信越公司向我国法院请求承认该裁决在我国具有法律效力。公司本着审慎性原则,在2005年对该仲裁裁决结果计提了209,230,256.67元的或有损失(该案件仲裁起因及仲裁请求、依据及进展情况已于2005年3月22日、2005年9月8日、2005年10月22日和2006年2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进行了详细披露)。

  公司接到上述仲裁裁决后,于2006年3月21日正式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递交立案申请,申请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对上述日本商事仲裁协会所作出的仲裁裁决不予承认和执行,3月22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正式立案(相关公告已于2006年3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进行了详细披露)。

  2008年9月28日,公司收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津高民四他字第0006号),裁定结果如下:

  ·不予承认社团法人日本商事仲裁协会作出的东京05-03号仲裁裁决;

  ·案件受理费1000元人民币,由申请人日本信越化学工业株式会社负担;

  ·本裁决为终审裁定。

  二、本次重大诉讼或仲裁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本次裁定为终审裁定,信越公司无上诉权。公司无需向信越公司支付任何赔付。另外,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公司于2005年计提的209,230,256.67元预计负债应在2008年三季度全部转回,并计入三季度净利润,同时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及净资产也将如数增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资产结构将得到极大改善,为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备查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津高民四他字第0006号)

  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8年10月6日

  证券代码:000836证券简称:鑫茂科技公告编号:(临)2008-040

  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业绩预告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8年10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