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珠海市仲裁委发出首张“阻止执行函”

  商铺明明在8年前已经售卖给他人,但因为历史原因当事人边某、白某并未办理相应房产证,商铺房产证一直登记在开发商金某田公司名下。金某田公司却试图用这一已经售卖的商铺通过仲裁的形式转至他人名下。由于当事人出现此事才被发现,面对正在法院执行的仲裁,珠海市仲裁委向珠海中院发出了史上首张“阻止执行函”,及时保障当事人权益。昨日,市仲裁委向媒体通报,因该案的发生,日前已出台相应预警机制,防范虚假仲裁。

  案外人申诉早已签购销合同

  2000年5月4日,周某和金某田公司签订了《外墙涂料装饰工程承包合同书》,造成周某30多万元的损失。经双方协商,金某田公司补偿周某、常某(系周某的妻子)30万元,用金某田公司开发的金桦城市花园360号商铺和707号商铺抵付。

  2013年7月16日,周某、常某向珠海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请求裁决商铺归自己所有。珠海仲裁委员会就此专程赴房管中心查询了商铺所有权之后,根据已有事实,于2013年8月6日裁决360号商铺和707号商铺归周某、常某所有。该裁决书生效后,周某、常某向珠海市中院申请执行,法院受理后,执行局作出执行裁定书,已将707号商铺登记至周某、常某名下,360号商铺尚未登记至周某、常某名下。

  此事,边某、白某作为案外人,找到市仲裁委,表示自己多年前已经购买了涉案的商铺,边某和白某主张两人早前与金某田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购销合同》,约定购买上述商铺并付款。但由于金某田公司一直拖延,至今未能办理房产证。

  建议法院暂缓执行裁决

  了解到这一情况后,市仲裁委对相应材料进行了研究,并初步认定了该案很可能存在双方当事人刻意隐瞒证据,进行虚假仲裁,造成案外人利益受损。

  不过,根据现有制度,仲裁委无法利用现有仲裁程序纠正已经生效的裁决,案外人也无法直接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和撤销仲裁裁决。

  就此情况,市仲裁委发出了史上首张“阻止执行函”,建议法院暂缓执行该裁决,并引用《民事诉讼法》第237条“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决不予执行”,以此来保护案外人利益。

  同时,鉴于该案的发生,市仲裁委也正式出台规定,要求仲裁秘书对于可能涉嫌虚假诉讼的情况进行预警,如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仲裁员的,标价超过100万元的,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项基本没有异议的确权及债务纠纷等情况,要及时备案并采用合议庭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