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共同侵权的概念

  共同侵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加害人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损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各加害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

  共同侵权行为的责任构成要件包括加害行为主体的复数性、主观过错的共同性或者数个行为的直接结合性、致害结果的同一性以及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

  对于共同侵权行为,各国民法均有规定,但究竟是行为共同还是意思共同,各国的制定法上都没有以明文体现,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这只是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试行意见》仅以第一百四十八条对共同侵权行为有所涉及,但又是不全面的。在这种情况下,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性”要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者共同的过失,侵害他人人身和财产权利的行为。

  共同侵权的构成要强调共同过错,包括共同的故意、共同的意思联络,共同的过失也可以考虑,而其他的情况就不能再考虑是共同侵权,否则就太重了。因为连带责任是一种过重的责任,如果把连带责任范围搞的太大的话,就加重了侵权的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继续肯定共同故意、共同过失构成共同侵权,但又加了一条,即如果数人既没有共同故意也没有共同过失,但是行为人的行为直接结合造成同一个损害的,也认为是共同侵权,要承担连带责任。这是一个重大改变,扩大了连带责任的范围,对保护受害人更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