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柜台出租者的责任有哪些

  一、有关展销会的出租柜台者的责任:

  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可以看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规定是清楚明了的。

  对参展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包括发生在展销期间而延续到展销会结束之后的行为,举办者应负连带责任,消费者既可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向展销会举办者要求赔偿。出租柜台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对承租者在租赁期内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尽管租赁期已满,出租者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消费者可以向出租人或承租人中的任何一方要求赔偿。

  二、食品交易市场中,柜台出租者的责任:

  食品在集中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已成为一种重要形式。但是,鉴于食品的特殊性和对于人生命安全的重要性,食品经营者在进入各种集中交易市场时必须保证其经营食品的安全,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有关食品经营的各种条件。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则应当对食品的交易与对其他商品的交易实行分区、分类管理,同时还应当对入场食品经营者在该市场所销售食品的安全负监督责任。具体来讲,就是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合法身份负有查验责任,对其合法经营负有监督责任。为了保证其于法有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了强化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的这些责任,加强对集中交易市场食品的安全管理,防止对其食品经营者的违法行为放任自流,听之任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同时规定“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本市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