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网络违法案例四:8种情形禁止出现在医疗广告

  2014年6月12日,执法人员发现海南某医学美容中心在该公司网站上发布内容为“局部注射BOTOX-A型肉毒毒素美容除皱瘦脸,有效率达99%以上,疗效维持5—10个月,重复注射可达到永久效果;注射后受术者表现为面部皱纹变浅、变平,形体线条变美,皮肤变光滑”的宣传广告。

  经查实,当事人在互联网站上登载上述内容的情况属实。当事人发布的医疗广告内容中存在宣传治愈率的违法行为,属于《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的第(三)项:“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所指的违法行为。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的规定。

  责令当事人立即更改网站上违法宣传词,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点评】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爱美要求越来越高,近几年我国医疗美容行业获得了空前的发展,医疗美容的安全问题成为人们最普遍关心的一大主题,也是工商系统监管的重要区域。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的8种情形,是禁止性规定,包括保证治愈、宣传治愈率等诊疗效果的情形。这类广告往往有虚假或夸大宣传的成份,而忽略了医疗手术中存在的风险,一旦术后没有达到消费者的心理预期,容易出现消费纠纷。

  【消费提示】实践中网络违法医疗广告较为常见,消费者订购相关服务时,不要被所谓的“有效率”“治愈率”所迷惑,应当注重了解商家的经营资质、操作人员的执业资格、产品的批准证书、手术的风险,以及是否提供医疗保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