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外资企业所得税之存货认定和计价

  (一)存货的认定和计价

  1、存货认定。存货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销售或耗用而储存的各种有形资产,具体包括原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委托加工材料、在产品、产成品和商品等。

  存货的认定应以企业对存货是否具有法定所有权力为依据,凡在盘存日期,法定所有权属于企业的一切物品,均为企业的存货,相反则不是,存货认定不受其存放何处或处于何种状态的影响。

  2、存货的计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企业的商品、产成品、在产品、半成品和原料、材料等存货的计价,应当以成本价为准。在各项存货发出或领用时,其成本价的计算方法可选用先进先出、移动平均、加权平均和后进先出等其中的任何一种。上述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确实需要改变计价方法的,应当在下一纳年度开始之前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二)存货认定和计价的稽查

  企业的存货在企业资本中一般占据非常重要的位置,尤其对生产性企业、商业性企业等,而且,存货形态各异,种类繁多,稽查起来比较麻烦。

  首先,应判断存货认定的范围是否正确,是否存在本应属于本企业的存货隐匿不计的现象。因此实地盘点存货,并与相应的明细账核对;检查存货收、发记录及有关原始凭证,以取得存货核算是否真实、正确、完整的证据。

  其次,检查存货的计价。存货计价可以任选上述四种方法之一,但税法要求核算方法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因此,除了要检查存货计价的计算是否正确外,还要查明计价方法是否保持了一贯性,改变计价方法是否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是否存在为调整企业盈利水平而故意改变计价方法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