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临高县博厚镇博北村民委员会文合村经济合作社与叶显祖、代开国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海南民三终字第249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临高县龙津糖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高县龙波镇。

  法定代表人王捍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符冲,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小峰,该公司基地科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显祖,男,196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临高县博厚镇五尧村村民。

  委托代理人符良图,退休干部。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代开国,男,195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临高县临城镇拦河村村民。

  委托代理人符良图,退休干部。

  原审被告临高县博厚镇博北村民委员会文合村经济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劳升进,主任。

  上诉人临高县龙津糖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津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叶显祖、代开国,原审被告临高县博厚镇博北村民委员会文合村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文合经济社)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临高县人民法院(2003)临民二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龙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符冲、杨小峰,被上诉人叶显祖、代开国及其委托代理人符良图,原审被告文合经济社的法定代表人劳升进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临高县人民法院(2003)临民二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临高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定辉

  审判员蔡大武

  代理审判员王经铭

  二00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蔡于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