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中牟县大孟镇朱大汉村民委员会后孟自然村第四村民组、李玉兴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牟县大孟镇朱大汉村民委员会后孟自然村第四村民组。

  代表人孟大林,该组组长。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李玉兴,男,197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牟县大孟镇朱大汉村民委员会后孟自然村第四村民组孟长安等102名村民(具体名单附后)。

  诉讼代表人李二山,男,196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

  诉讼代表人唐付山,男,196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

  诉讼代表人孟长林,男,195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

  诉讼代表人孟照杰,男,195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

  诉讼代表人孟照国,男,194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红卫,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牟县大孟镇朱大汉村民委员会后孟自然村第四村民组、李玉兴因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09)牟民初字第7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牟县大孟镇朱大汉村民委员会后孟自然村第四村民组、李玉兴均以“同意原判决”为由,于2009年5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牟县大孟镇朱大汉村民委员会后孟自然村第四村民组、李玉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牟县大孟镇朱大汉村民委员会后孟自然村第四村民组、李玉兴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中牟县大孟镇朱大汉村民委员会后孟自然村第四村民组、李玉兴分别负担1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震

  审判员范亚玲

  审判员张晔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邹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