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上诉人董迎然、董红军、董洪良因与被上诉人董合印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董迎然,男,1942年5月3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董红军,男,1963年10月11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洪良,男,1961年7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汉生,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合印,男,1972年9月3日出生。

  上诉人董迎然、董红军、董洪良因与被上诉人董合印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董迎然、董红军、董洪良不服柘城县人民法院(2008)柘法监字第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董迎然、董红军、董洪良于2009年2月2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董迎然、董红军、董洪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董迎然、董红军、董洪良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董迎然、董红军、董洪良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周永辉

  代理审判员文志林

  代理审判员杨帆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高纪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