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平县专探乡水泉汪村村民委员会诉耿冠军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耿冠军,男,1971年9月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胥晓磊,河南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平县专探乡水泉汪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纪民,该村委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超,河南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耿冠军因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平县人民法院(2009)西民初字第2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平县人民法院(2009)西民初字第28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郝建平
审判员廖化宇
审判员丁贺堂
二OO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刘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