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杜秀春与昌平区南口镇燕磨峪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原告杜秀春,男,197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燕磨峪村农民,住本村。

  委托代理人孔祥红,女,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燕磨峪村农民,住本村。

  被告昌平区南口镇燕磨峪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燕磨峪村。

  法定代表人杜德秀,书记。

  委托代理人徐贵德,男,昌平区民政局第二干休所退休干部,住北京市昌平区亢山前路3号院2号楼4单元202号。

  委托代理人杜秀田,男,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燕磨峪村主任,住本村16号内2号。

  原告杜秀春与被告昌平区南口镇燕磨峪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燕磨峪村委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阚连花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辛桂珍、唐元臣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秀春及其委托代理人孔祥红,被告燕磨峪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徐贵德、杜秀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杜秀春诉称:2001年1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合同所载承包期限为5年,自2001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止,原告所承包的土地为口粮田4亩、菜地1亩,其中菜地1亩地被告收取100元承包金,原告于每年7月份一次性交齐。合同签订后,原告一直使用所承包的菜地至今。2008年4月1日被告向原告发出通知,以调整蔬菜种植结构为由,对本村崔家坟、康家坟的菜地集体统一收回,农户停止在菜地种植农作物。原告认为被告收回原告承包的土地是违法的,侵犯了原告的土地经营权,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0条的规定,耕地的承包期限30年,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承包合同约定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记载的承包期限短于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期限,承包方请求延长的,应予支持”。故原告所享有的菜地承包经营权应当是30年。另外,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的规定,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不得收回承包地,而从事实上看,原告又没有法定的属于可以收回的情况,故被告侵犯原告土地承包经营权。故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对原告所承包的位于“本村崔家坟的菜地”的承包经营权的侵害,同时判令延长菜地的承包期限至《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法定期限;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燕磨峪村委会辩称:1、原告所说的承包四亩口粮田和一亩菜地是事实,一亩菜地和四亩口粮田不是一个性质,口粮田是按户承包的,每户都有,而菜地是承包租赁,村里的菜地只有两户村民承包。2、2001年1月至2005年12月31日承包期已到期,当时村里没有将地收回,每年继续交纳承包费100元,目前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后决定将土地收回,并决定重新承包,收回土地是有理有据。3、村委会得到了工业局的立项批复,村里决定在该土地上作蘑菇大棚,我们对村里的所有承包人都发了通知。综上,我方作为土地的所有权人依法收回土地,重新开发新项目,并得到了政府的相关批准,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1年1月1日,原、被告签订《土地承包(租赁)合同》,约定杜秀春以个人承包方式承包口粮田四亩、菜地一亩,期限自2001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止,承包共5年;口粮田一亩地收缴10.53元的农业税,菜地一亩地收缴100元的承包金,承包金每年7月份一次性收缴齐。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条款。昌平县人民政府为原告颁发了《农村土地经营权证书》。2008年4月1日,燕磨峪村委会发出《告知通知书》,载明:燕磨峪村委会为调整蔬菜种植结构,增加集体收入,在3月17日召开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代表讨论决定,将菜地崔家坟、康家坟整体承包租赁,以口头、书面文字形式告知农户,菜地集体统一收回,农户停止在菜地种植农作物,特此告知。原告认为被告收回菜地的行为是违法的,侵犯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故于2008年4月14日诉至法院。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双方签订的《农村土地经营权证书》即《土地承包(租赁)合同》,被告燕磨峪村委会的《告知通知书》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国家有关法律,该合同合法有效。合同中约定菜地的承包期限为5年,该约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在合同期限届满后收回菜地的行为并不构成对原告土地经营权的侵害。在被告不同意延长土地承包期限的情况下,原告单方面要求延包菜地,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杜秀春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七十元由原告杜秀春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阚连花

  人民陪审员辛桂珍

  人民陪审员唐元臣

  二ОО八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黄德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