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上诉人仝绪阔与被上诉人仝兴存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仝绪阔,男,1956年4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曹先坤,河南心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仝兴存,男,1970年11月2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邱福温,台前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案由: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上诉人仝绪阔因与被上诉人仝兴存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台前县人民法院(2009)台法民初字第4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并依法改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仝兴存与仝绪阔之间对本案所涉及的互换土地自愿维持现状,双方对此事今后互不追究。

  二、仝绪阔自愿放弃上诉请求。

  三、仝兴存自愿放弃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受理费100元,由仝兴存负担;二审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仝绪阔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洪璞

  审判员王国选

  代理审判员赵洪波

  二OO九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田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