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李明珍与博爱县金城乡刘村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明珍,男,1957年4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博爱县金城乡(原张茹集乡)刘村一组。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博爱县金城乡(原张茹集乡)刘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国平,村委会主任。

  再审申请人李明珍因与再审被申请人博爱县金城乡(原张茹集乡)刘村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年10月30日作出的(2006)焦民终字第9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再审申请人李明珍再审申请称,1。原审对案件定性错误。2。法院审理案件至法律与不顾,且一、二审法院的裁定相互矛盾。

  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农村责任田的分配、调整的纠纷。责任田的分配、调整分是否公平合法应由其他职能部门解决,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原裁定驳回李珍明的起诉并无不当,李明珍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明珍再审申请。

  审判长别志定

  代理审判员冯卫疆

  代理审判员尹福中

  二〇〇九年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吴小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