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齐昆仑与北京市昌平区兴寿镇桃林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齐昆仑,男,197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昌平电信局职工,住北京市昌平区兴寿镇桃林村247号。

  委托代理人李东风,北京市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市昌平区兴寿镇桃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兴寿镇桃林村。

  法定代表人王海龙,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国奎,男,1977年7月9日出生,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法律服务所职员,住北京市昌平区崔村镇真顺村165号。

  上诉人齐昆仑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昌平区兴寿镇桃林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桃林村委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08)昌民初字第70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郭勇担任审判长,法官韩梅、法官张印龙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桃林村委会在一审起诉称:2006年8月2日,齐昆仑、桃林村委会双方签订了承包合同,约定:“桃林村委会将其所属的位于运河南东军地(辛庄村南),编号为3号的草莓大棚承包给齐昆仑使用经营;承包期限8年;承包金8050元/年,合同签订当日交纳当年的承包金,此后每年8月2日前交纳下一年度租金;双方还约定了其它权利义务”。2006年8月2日至2007年7月齐昆仑尚欠承包金3050元,2007年8月2日未交纳承包金8050元,共计尚欠承包金11100元。桃林村委会曾多次向齐昆仑追索承包金,但齐昆仑却以种种理由拒绝给付,故依法提起诉讼,请求:1、齐昆仑给付桃林村委会拖欠的承包金11100元。2、诉讼费由齐昆仑承担。

  在一审齐昆仑答辩称:桃林村委会在建草莓大棚时承诺按北京天翼生物有限公司图纸进行建筑(该公司是本地种植草莓的龙头企业,负责对农户的技术支持),实际上桃林村委会建筑的大棚质量存在问题,草莓大棚由后屋面、采光层面和墙体组成。墙体主要起保温作用,但不到一年墙体出现裂缝,不能保温;后屋面的厚度只有2厘米,根本不符合要求,实质厚度应为10厘米;采光屋面应该是钢管焊接、砖混结构,但现在只是铁管,且是手工弯的,角度不同,导致棚外的水不能流下来,棚内的水、水蒸气流不下来,而是滴下来,滴到草莓上就会导致腐烂。铁管不到一年已经全部生锈,锈渣掉下也会导致草莓腐烂。由于地下管道水压不够,导致用水困难,每个草莓大棚的产量应达到6000斤,而现在只有2000斤。齐昆仑挣不到钱,怎么能够交纳承包金。第一年出现问题后,齐昆仑曾经找桃林村委会要求维护,但遭拒绝。合同所谓的设施仅仅是指卷帘机、无滴膜和草帘子,桃林村委会应对大棚的主体结构的质量负责并进行维修。所以齐昆仑不同意桃林村委会的诉讼请求并提出反诉。

  齐昆仑在一审反诉称:桃林村委会建造大棚时,曾许诺建造的大棚以天翼公司的大棚图纸为标准,但是桃林村委会却在没有任何图纸的情况下,将该工程承包给没有资质的个人建造,导致大棚建筑不合理、大棚的墙体裂缝、后屋面裂缝、后层面水泥厚度不够、采光层面拱架跨度不够和跨度不一致生锈、水泵压力不够、地下水管崩裂、滴水管不达标等质量问题,未安装循环管,在该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就交付齐昆仑使用,导致齐昆仑无法正常生产,造成齐昆仑巨大经济损失,现齐昆仑向法院提起反诉请求,1、将土地承包期限延长30年;2、将草莓大棚承包费降到每年4000元。3、桃林村委会负责解决桃林村委会大棚的墙体裂缝、后屋面水泥厚度不够、采光层面拱架跨度不够和跨度不一致生锈、水泵压力不够、地下水管崩裂、滴水管的质量问题并负责维修。4、桃林村委会负责安装循环管并负责维修。

  桃林村委会在一审中针对反诉答辩称:延长承包30年没有法律依据,承包费降低到4000元也没有法律依据,草莓大棚国家没有明确标准,双方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来履行自己权利和义务,合同里已经写明了甲方在承包期第一年负责安装各项辅助设施和维修,剩余承包期内甲方不再负责,基于上述几点,齐昆仑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8月2日,桃林村委会(甲方)与齐昆仑(乙方)通过招标的方式签订《承包合同》,合同约定:乙方承包的草莓大棚位于运河南东军地(辛庄村南),编号为3号,由北向南第3排,草莓大棚为钢管焊接砖混结构,东西长100米,南北长17米,东至大棚东山墙外皮,西至大棚配房外6米为走道,不许占用,南至4号后1米,北至大棚后1米,棚占地面积1.2亩,棚外面积1.35亩,草莓大棚内外面积共约2.55亩;承包期限自2006年8月2日至2014年8月2日,期限为8年;草莓大棚每年承包费8050元人民币,承包费一年一交,合同起签订之日乙方交纳当年承包费;此后每年8月2日交纳下一年的承包费;甲方承包期第一年负责提供安装卷帘机、无滴膜、草帘子和滴灌管道等设施,并负责设施的维修,在剩余承包期内各项设施由乙方自行购置和维修,甲方不再负责,甲方为乙方提供水、电等设施,并按国家标准收取相应费用。承包合同还约定了其他相关内容。合同签订后,桃林村委会将草莓大棚交付给齐昆仑使用。齐昆仑未按约定交纳承包费,尚欠2006年8月至2008年7月承包费共计11100元。为此,桃林村委会起诉要求齐昆仑给付尚欠的承包费。

  由于齐昆仑对桃林村委会发包的草莓大棚的质量提出异议,且桃林村委会不予认可,故齐昆仑申请对草莓大棚的质量进行鉴定。2008年10月11日,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复,载明:贵院委托我中心就你院受理关于草莓大棚进行质量鉴定的案件,我中心工程技术人员根据对该案件的分析认为,该案件的鉴定工作需要在当事人提供大棚制作的设计图纸及制作合同等文档的条件下才能完成,如果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文档,则该鉴定工作无法进行,我中心不能接受该鉴定委托。桃林村委会表示其在承建草莓大棚时既没有设计图纸也无施工合同。齐昆仑认为桃林村委会在建设草莓大棚时没有图纸、没有施工合同,施工单位没有资质,且没有对大棚进行质量验收,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应承担不能鉴定的法律后果,应认定桃林村委会建设的草莓大棚质量有问题。桃林村委会认为草莓大棚既没有国家标准也没有行业标准,齐昆仑主张参照北京天翼生物有限公司建设草莓大棚进行鉴定没有依据,因桃林村委会并未承诺按北京天翼生物有限公司的图纸进行建设。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庭审陈述及《承包合同》、鉴函等证据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桃林村委会与齐昆仑通过招标的方式签订的《承包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故属有效合同,双方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齐昆仑未按约定履行支付承包费的义务系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桃林村委会要求齐昆仑给付承包费的请求,理由正当,该院予以支持。桃林村委会提供给齐昆仑草莓大棚后,应保证大棚的正常使用,齐昆仑要求桃林村委会对墙体裂缝及后屋面裂缝进行维修的请求,理由正当,该院予以支持。《承包合同》明确约定了承包期限,也明确约定了承包费的金额,该约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齐昆仑要求承包期限延长30年,承包费每年降到4000元,没有法律依据。齐昆仑要求桃林村委会对后屋面水泥厚度不够、采光层面拱架跨度不够和跨度不一致生锈、水泵压力不够、地下水管崩裂、滴水管的质量问题进行维修,因齐昆仑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存在上述质量问题,且《承包合同》中约定桃林村委会在承包期第一年负责对滴灌管道设施进行维修,故对于齐昆仑的上述请求,依据不足,该院不予支持。齐昆仑要求桃林村委会负责安装循环管在《承包合同》并未约定,如果确需安装循环管,根据《承包合同》的约定,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在桃林村委会不同意该请求的情况下,该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及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齐昆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北京市昌平区兴寿镇桃林村民委员会尚欠的承包费一万一千一百元;二、北京市昌平区兴寿镇桃林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对齐昆仑承包经营的三号草莓大棚的墙体裂缝、后屋面裂缝进行修复;三、驳回齐昆仑的其他诉讼请求。

  齐昆仑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三项;2、驳回桃林村委会的诉讼请求;3、将土地承包期限延长30年;4、将草莓大棚承包费降至每年4000元;5、桃林村委会负责解决草莓大棚墙体裂缝、后屋面裂缝、后屋面水泥厚度不够、采光屋面拱架跨度不够及跨度不一致、生锈、水泵压力不够、底下水管崩裂、滴水管的质量问题并负责维修;6、桃林村委会负责安装循环管并负责维修。其主要上诉事实与理由为:一、桃林村委会建设的草莓大棚质量存在严重缺陷,桃林村委会不予解决,严重影响了齐昆仑的生产,已给齐昆仑造成经济损失,齐昆仑请求降低承包费,将已缴纳的承包费折抵未缴纳的承包费合情合理。二、桃林村委会不能向一审法院及鉴定机构提供设计图纸及施工合同,故鉴定机构无法对草莓大棚质量进行鉴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在建设施工中必须有施工图纸和施工合同,桃林村委会未能提供施工图纸和施工合同,应视为拒绝向法院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且施工单位没有资质,没有对大棚进行质量验收,应认定桃林村委会建设的草莓大棚质量有问题,而一审判决却以齐昆仑不能提供草莓大棚质量有问题的证据为由,不支持齐昆仑的抗辩理由和反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三、一审中齐昆仑的证人也出庭作证,证明大棚存在质量问题。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齐昆仑要求延长承包期至30年依法有据。五、桃林村委会提供的草莓大棚即使维修也无法达到种植草莓的要求,故齐昆仑的抗辩理由及反诉请求合情合理。

  桃林村委会针对齐昆仑的上诉意见答辩称: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合同中约定了承包期、承包费以及其他的权利、义务,按照约定,第一年桃林村委会负责维修草莓大棚,因此,齐昆仑请求降低承包费没有依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桃林村委会与齐昆仑签订的《承包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齐昆仑提出草莓大棚存在质量缺陷,应负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的证明责任。齐昆仑申请本院对草莓大棚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现场勘验,但草莓大棚是否存在质量问题,需要专业机构进行鉴定予以认定,法官无权进行鉴定。齐昆仑在一审期间未能按鉴定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导致鉴定机构无法鉴定,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齐昆仑要求降低承包费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我国法律对于草莓大棚的承包期限,并无明确规定,故齐昆仑要求延长承包期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七十八元,由齐昆仑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北京市昌平区兴寿镇桃林村民委员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四十八元,由齐昆仑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郭勇

  审判员韩梅

  代理审判员张印龙

  二○○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孙参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