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普通合伙企业所得税怎么申报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1、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2、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3、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4、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5、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确有困难的,可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的合伙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其中,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该文件同时规定,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度预缴,由投资者在每月或者每季度终了后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范围据此自2007年6月1日起由仅限“自然人”扩大为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目前我市是全国创业投资机构和资本最为集中的城市,目前新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多数为创业投资型的中小企业,对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当如何缴纳所得税,一直是他们密切关注的问题。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作出了具体规定:

  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合伙企业按照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明确规定: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对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

  (三)协商不成的,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

  (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