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企业实物(劳务)出资作价 普通合伙企业实物(劳务)出资作价(协商)确定书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一条规定,经本企业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合伙人:王一东以劳务作价出资:劳务出资数量:每日劳务8小时,协商确定价一年为:5万元。 以上劳务作价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