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设定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十五条、《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

  条件: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申请材料: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合伙协议;

  5、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6、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7、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办理程序由各工商所和行政审批大厅审查员审查,报注册科长核准。

  办理时限对材料齐全准予登记的在5个工作日内发照。

  受理科室由各工商所和行政审批大厅受理。

  决定机关**工商行政管理局

  收费标准设立登记费每户300元,变更登记费每户100元,副本每份10元,注销登记不收费。

  年审或年检每年3月至6月年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