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行政执行标的物的变更(二)

  行政执行标的物的变更

  行政执行标的物的变更,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作为行政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确定的标的物已不存在或者已失去价值,以其他财物予以代替的一种执行方法。

  标的物变更方式有两种:一是由物变为钱,二是由钱变为物。在行政执行中,有的标的物可以变更,有的则不得变更。

  一是行政执行标的物不得变更的情形。具体包括:第一,特定的不可代替的执行标的物不应变更。第二,申请人不同意以其他财物代替的。

  二是执行标的物可变更的情形。执行标的物可用其他财产代替,且申请人表示同意的,标的物可以变更。如行政相对人申请执行行政机关扣押、没收的物品,这些执行标的物已不存在或者已失去使用价值,行政机关愿意折价赔偿的,可以以金钱代替原执行标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