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工程水费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工程水费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461号)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按照执行。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

  关于水利工程水费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461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水利工程水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鲁地税发(2007)35号)收悉,批复如下:?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财综(2001)94号)规定,水利工程水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因此,水利工程单位向用户收取的水利工程水费,属于其向用户提供天然水供应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现行流转税政策规定,不征收增值税,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