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启用江河保证水位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防洪减灾工作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根据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水利厅《关于开展江河保证水位核定工作的通知》(闽防(2007)2号)精神,我市组织有关单位和相关县(市)水利、防汛部门,历时一年,完成了闽江上的竹歧、解放大桥(上)、解放大桥(下)、螺洲等四个水文控制站保证水位重新核定与分析报告编制工作,核定成果已报经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水利厅审查通过(闽防(2008)1号)。为切实做好防汛抗灾工作,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将四个水文控制站的保证水位予以公布(见附表),并于2008年4月1日开始执行,请各级各有关单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新保证水位的顺利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福州市江河保证水位核定成果表

  高程系统:黄海高程

  序号站点警戒水位(米)危险水位(米)

  (停用)保证水位

  (米)

  (启用)堤防设计标准相应水位(米)堤顶高程(米)保证水位重现期(年)堤防设计标准相应水位重现期(年)1解放大桥(上)4.105.807.80(左岸主城区)7.799.142002007.40(右岸仓山区)7.388.271001002解放大桥(下)3.805.306.80(左岸主城区)7.097.531002006.20(右岸仓山区)6.787.67501003竹歧9.8012.8012.80(左岸城区)14.4514.9080504螺洲3.304.305.70(左岸螺洲镇)5.816.8150504.90(右岸龙祥岛)4.902424制表:福州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