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反洗钱上游犯罪有哪些

  (一)根据我国《刑法》第191条规定,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包括7种罪,具体如下:

  1、毒品犯罪;

  2、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3、恐怖活动犯罪;

  4、走私犯罪;

  5、贪污贿赂犯罪。

  (一)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是指作为非法财产来源的各种己经实施的犯罪,也被称之为原生犯罪、前置犯罪、先行犯罪。“上游犯罪”作为洗钱犯罪的“对象性犯罪”,与洗钱罪有密不可分的关系。

  (二)一方面,“上游犯罪”是洗钱罪的前提和基础,没有“上游犯罪”所获取的非法收入,洗钱行为就没有掩饰、隐瞒的对象,也就不会有洗钱犯罪。

  (三)另一方面,洗钱犯罪反作用于“上游犯罪”,对“上游犯罪”起推波助澜的作用。下游的洗钱犯罪一旦成功,对“上游犯罪”将产生支持和鼓励的推动作用。有观点认为,洗钱犯罪是有组织犯罪发展其犯罪产业的主要手段。

  (一)一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应当属于法定的七类犯罪,二是还应当产生犯罪收益,这两个条件对于界定洗钱罪之“上游犯罪”中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尤为重要。

  (二)除此之外,在具体界定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时,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1、“上游犯罪”的范围不能局限于刑法191条规定的具体个罪,而应理解为类罪。比如,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范围不应仅仅指刑法第294条规定的三种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是一个类罪名,归属于这一类犯罪之下的标准是犯罪组织的性质和特征。

  2、对那些不能产生非法收益的犯罪,比如“强迫他人吸毒罪”等则不应列入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因为其“下游”行为根本不可能构成洗钱罪,也就无所谓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