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监会发布私募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确立五原则

  在今日证监会新闻发布会上,新闻发言人张某某22日表示,证监会今日正式发布实施《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办法》)。

  《办法》明确了五项监管原则:一是明确了全口径备案制度;二是确立了合格投资者制度;三是明确了私募基金的募资规则;四是提出了规范投资运作行为的有关规则;五是确立了对不同类别私募基金进行差异化的监管安排。

  《办法》对创投基金设专章明确监管规则,采取区别于其他私募基金的监管方式和措施。

  《办法》要求同一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设立子公司,由市场自行决定,对私募股权基金和创投基金的管理人和机构,不强制其加入基金业协会,其从业人员不强制其具有从业资格。

  《办法》发布实施后,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均需依照规定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各类产品均需申请备案,否则将依法予以处罚。

  张某某表示,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呈现三方面特点,第一,功能监管,将各类的私募基金均纳入调整范围,并明确其子公司试用办法。

  第二,适度监管的原则,不对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强制准入要求,在信批环节,未要求进行信息披露,而是对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进行了要求。在行业自律环节,运用自律规则进行会员的管理。

  第三,负面清单的制度探索,法无禁止即可为的特点,总体要求方面,对私募基金运作,规定了禁止运行的行为。

  张某某称,《办法》的发布有两方面重要意义,一方面落实基金法对于私募投资在基金的通知,确立了私募基金的适度管理制度;另一方面,可以为建立健全促进各类投资基金奠定基础,为财税等部门提供依据。

  张某某介绍,该办法公开征求意见以来,共收到58份来自社会各界的意见,并在正式办法中作出8方面的修改。对包括调整合格投资者标准、放宽宣传推介、修改禁止承诺保本保收益的规定等意见,办法未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