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有待提升农村金融体系整体功能

  目前,农村金融基本上形成了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合作金融、小额贷款公司等并存的服务体系,但体系的整体功能仍不适应“三农”发展的需要,金融供给不足的问题依然突出,服务仍需完善。

  据笔者观察,农村金融服务存在着以下主要矛盾和问题:

  金融体系不健全,农民无法享受普惠制金融服务。近年来,商业银行对县域机构进行了撤并和收缩,部分边远地区金融服务呈现空白。目前,除农村信用社外,股份制银行和地方金融机构与国有银行业务趋同、市场趋同,缺乏面向农村的机构。金融体系也不健全。除银行机构外,大部分农村地区证券、保险等机构缺失,支付结算、银行卡服务等水平还较低,委托代理、外汇业务、信息咨询等金融服务还处于空白。

  农村信用社历史包袱沉重,一社难支“三农”。随着商业银行经营策略的转移,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重任基本由农村信用社来承担,而农村信用社在发展过程中,管理体制多次调整,每次都造成了相当大的资产损失,随着改革的深化和央行票据置换以及政府土地置换等,不良贷款虽大幅下降,但不良贷款率仍然较高,制约了对农村经济的资金支持。现阶段农村信用社仍处在体制改革过程中,还存在着很多亟需解决的问题。

  农业增长方式粗放,金融生态环境欠佳,制约了金融支农作用的发挥。一方面,农村仍以传统的小型家庭生产为主,农业产业化、市场化程度低,订单农业还没有得到有效发展;另一方面,农业属弱势产业,抵御自然灾害能力弱,金融机构信贷风险责任管理硬约束的增强,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支农放贷的积极性。同时,企业、个人的信用意识、信用需求和信用观念普遍淡薄,农村信用信息开放度较低,信息不对称。

  政策支撑和风险补偿体系不完善,制约了对“三农”的资金投入。一是有效贷款抵押难以落实。农村土地、房产和林区使用权等受到诸多政策法规的约束,无法进入融资环节,严重影响了农户的融资能力。二是农业信贷补贴不到位。地方政府在运用财政贴息和信贷风险补偿方面尚无根本性的突破,难以通过财政手段撬动信贷资金。三是信用担保体系不够完善。据调查,农户或农村民营企业因为“找不到担保人”和“没有合适的抵押物”而得不到贷款支持的占60%以上。四是农业保险发展滞后,严重制约了金融对“三农”的支持。

  为此,笔者提出以下完善农村金融服务的建议:

  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促进金融与“三农”共同发展。各级政府和相关经济主管部门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为银行与农村经济搭建一个便捷、通畅、高效的合作平台,重点解决好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同时要从区域优势、资源优势、比较优势着眼,从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出发,积极谋化推出一批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项目,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为银行支持提供参考。此外要加强信用建设,优化金融运行环境,增强公民特别是企业负责人的信用意识。

  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一是改进小额农户贷款的产品设计,结合当地农业特点,适当延长农户贷款期限,放宽额度限制,积极推广大额农贷,进一步研究探索多种形式的抵押、质押和联保贷款等办法。二是积极开发信贷产品。针对新形势下“三农”信贷需求新特点,创新组合性信贷产品,将不同类型的信贷产品进行有机组合,为客户提供综合信贷服务。三是加大重点支持,以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为重点,把支持农村中小企业及民营企业作为金融创新的方向,办理抵质押贷款、承兑、贴现、贸易融资等金融业务。四是加快推进农村金融结算服务。进一步改善和提高结算手段,为农村客户提供安全、便捷、高效的结算服务

  积极构建完善农村服务协作机制。健全农村信用担保体系,通过财政投资、引入外资、企业入股等多种方式,大力发展农村信用担保机构,切实解决涉农产业贷款担保难问题;完善农业保险机制,建立政策性保险与商业性保险并举,政府扶持、农民互助合作与多方投资入股相结合的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与再保险体系;进一步发挥财政投入的引导作用,加大对农村地区的财政直接投入,扩大财政贴息贷款的范围和额度,建立金融支农风险基金,弥补金融机构“三农”贷款呆账损失;结合国家调整和放宽农村地区金融机构准入的政策,积极争取设立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并积极采取措施引进其他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扩大金融机构在农村的覆盖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