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立规税收政策配套措施有期待

  税收政策之外,《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中全口径登记备案机制下的负面清单式监管办法引发私募界的高度关注,普遍认为明确的合格投资人准入标准为杜绝“全民PE”做出量化指标。

  “一方面,合格投资者制度划定了私募基金的投资门槛,将风险识别能力差、风险承担能力低的投资者拦在门外,另一方面,也明确了ZZ基金客户范围,令以往对ZZ基金尚存疑虑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敢于委托ZZ基金进行理财。”上海XX投资相关人士表示。

  “《办法》首次全面从宣传推介、客户选择、资金募集、投资运作、风险管理等方面,对私募基金行业的实际操作进行了规范,对于年轻的中国私募投资基金行业规范持续发展意义重大。”YY投资相关人士称。

  证监会私募基金监管部主任陈某某表示,《办法》充分体现了“六个结合”的特点,一是行政监管与自律监管相结合,二是原则监管与规则监管相结合,三是功能监管与机构监管相结合,四是分类监管与重点监测监控相结合,五是适度监管与底线监管相结合,六是全口径登记备案与差异化监管相结合。下阶段,私募基金监管部将以“一手抓监管、一手促发展”作为工作思路,研究制定促进私募行业创新发展的相关政策。

  AA投资相关人士也对《办法》出台后的配套措施提出建议:“随着资产管理行业步入“大资管时代”,机构投资人未来将是私募基金的主要LP,因此,在监管分工上,期望证监会联合银监会、保监会等能出台如促进机构投资人发展的相关办法。”

  “其次,海外资产投资和离岸金融服务的需求日益加大,但我国尚未实现资本项下人民币可兑换,成为制约私募基金进行海外市场投资的最大瓶颈。期望证监会能联合外管局等搭建私募基金进行海外投资和资产配置的平台,以使私募基金能合法开展跨境资产管理业务。”该人士还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