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明确证券监管部门刑事侦查权

  全国人大代表、湖北证监局原局长黄有根8日作客中国证券报中证网时介绍,行政执法与刑事制裁衔接难问题已成为制约依法打击证券违法行为的瓶颈。今年两会,他提出了“建立证券行政调查与刑事侦查相统一的体制机制”的建议,建议全国人大法工委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明确证券监管部门的刑事侦查权;建议中央编办相应调整证券监管部门的编制、职能和机构。

  黄有根表示,在目前的证券行政调查与刑事侦查相互分离的体制之下,证券行政执法与刑事制裁衔接难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证券违法行为的调查程序过于繁琐;二是公安、检察等部门分级管理、地区管理的现行体制与证券市场的集中统一执法监管体制不相适应;三是证券违法行为刑事认定标准不明确、认识不统一。

  他表示,探索证券行政调查与刑事侦查相统一的体制机制,有利于提高打击证券违法犯罪的有效性。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证券监管执法部门都拥有类似刑事程序的调查权。在我国,海关监管系统采取“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与公安机关合一执法的模式,从制度层面上根本地解决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制裁衔接难问题,既节约了执法、司法资源,又提高了执法效率,对完善证券执法体制、突破制约打击证券违法行为的瓶颈有较大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