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证券法》近期不具备修改条件

  随着我国“入世”日期的临近,一批不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经济法律法规,被陆续提上修改日程。据法律界人士介绍,包括《公司法》、《证券法》、《银行法》、《保险法》在内的数百部法律法规均在修改之列,全部修改工作至少需要几年时间。

  据从事法律实际工作的人士介绍,我国按照世贸组织原则制定和修改法律的工作几年前就已经开始。《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海关法》等涉外法律,修订时凡涉及知识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国民待遇等内容,都保持了与世贸规则相一致的原则;目前正在修改和研究的《公司法》、《个人所得税法》、《反倾销、反补贴条例》、《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正在制定的《反垄断法》和《电信法》等无疑也将保持与世贸规则相一致。

  据了解,有关部门正在对照WTO规则,组织清理国内已经发布实施的各项法律法规,在摸清“家底”的基础上,安排法律、法规的立、改、废工作。估计将涉及法律法规达数百部之多。最近国务院发出通知,对清理后的法规正式废止的有70余件。

  在谈到《证券法》的修改工作时,有关法律工作者提出,《证券法》实施2年多以来,对于规范和发展证券市场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该法律出台时的条件限制以及证券市场进一步发展产生的新情况,使这一法律在执行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该法对于某些有利于证券业发展的国际通行作法没有作规定,而出于防范金融风险的考虑,对证券业与银行保险业分业经营的原则,却提出了严格要求。这些内容从当时的国际经济环境看,是必要的。但在入世以后,实行证券、银行、保险业混业经营的国外巨型金融集团进入中国市场,将使实行严格分业的国内金融机构无法应对外国同行的挑战。因此,对《证券法》有关方面内容进行修改是十分必要的。但多数法律界人士认为,现在就着手修改《证券法》,时机还不够成熟。全国人大《证券法》执法检查报告也明确阐述了这一看法。这一方面是因为我们对于中国证券市场,入世后的发展格局,还没有十分清楚的认识;另一方面,现行《证券法》实施时间较短,存在的缺陷和问题还没有充分暴露。在这种情况下匆忙修改法律,难以达到预期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