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命案招标不能屡错屡试

  今年,吉林通化柳河县公安部门首次实行“命案招标”,对那些未破的命案,无论是派出所还是刑警队,以单位的名义投标,破案后除记功外,还有物质奖励。(7月1日《新京报》)

  已经有好几年没听到过“命案招标”的新闻了,湖北武昌等地甚至还明确废止了“命案招标”制,谁知道竟又有地方“首次实行”起来了!

  将经济活动范畴的招投标借用到刑事侦查领域,使得“命案”与“招标”联系在一起,最主要的依据就是市场机制能够激发办案积极性,提高命案侦查工作效率云云。

  应该承认,某种程度上警察也是“经济人”,在原有单纯记功的基础上,点缀以可观的物质奖励,有助于激发办案积极性。但是,办案积极性并不等于破案效率本身,何况无论是案件招标的标准,还是案件侦破的标准,都是一笔难以界定的糊涂账——以“此规定实施以来,已有两名疑犯被劝自首”作为“命案招标”的战绩,实在太牵强。

  而且,既然在办案积极性上将警察看作“经济人”,那么在人性之恶的硬币另一面,我们也得同样看待。重赏之下,不仅有“勇夫”,也有“小人”。为了早日拿到奖金,完全可能出现一些侵犯公民人权的“非常规手段”,从而滋长执法犯法行为,比如曾经发生的警察为抓捕罪犯“设计二次强奸”事件。

  而且,“命案招标”必然破坏侦查协作精神,会使各方对中标者形成抵触心态,将其置于孤军奋战的尴尬境地,不利于案件侦破。

  更重要的是,一旦履行了正常交税义务的纳税人仍需花钱雇佣警察捉拿凶手成为“范例”,那么警察必然产生执法懈怠,乃至“不招标不破案”,出现所谓的“执法讹诈”:本职工作变成了需要重赏的工作,普通行为的责任和义务底线被抽掉,久而久之,凡工作先必先重赏,凡工作必先“招标”。

  为了真正实现“命案必破”,地方公安部门进行一些有益的改革探索是必要的。但是像“命案招标”这种其他地方早已屡试屡错的招数,再当作致胜法宝来屡错屡试,展现出来的恐怕实非什么顽强精神,而只能是彻头彻尾的执迷不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