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如何减少政府采购投诉行为(下)

  5、在投诉形成前的解释可以软硬兼施,不要一味迁就。我们不能保证所有供应商提出的问题都是合理有效的,不能排除有些无理取闹的行为,对于这些行为,我们不能一味迁就,要进行有理有节的反驳。如有供应商认为别人资质条件不够,只有他一家够条件,那就必须让他中标;自己的设备是最先进的,而比他设备条件差的供应商就不能中标,要选择自己中标才是合理的;自己是家具理事会成员,不会有假,网站上就可以查到,所以自己不带资格原件是可以接受的等。这些行为完全是不懂政府采购法的鲁莽行为,不值得提倡,遇到这些情况时,采购机构要做耐心的解释工作,但是既然是鲁莽行为,有些供应商根本是不讲理的,在苦口婆心解释无果的情况下,采购机构不要怕得罪人,要运用正确的策略方法,必要时可以软硬兼施,打击其嚣张气焰,维护政府采购的正常秩序。采购机构要理直气壮,心虚的只有是不实投诉供应商,因为他的不满是没有根据的,即使投诉也根本站不住脚。

  三、减少投诉是提高政府采购质量的必然选择

  在政府采购投诉呈现上升趋势的情况下,政府采购机构如何应对,这是各级采购部门面临的一个迫切问题。目前的供应商整体上还处于弱势群体行列,政府采购的许多规则依然过多地套在供应商的头上。集中采购机构、政府监管部门,特别是采购人拥有太多的权利,政府采购在某些程度上说也是政府行政行为,供应商要与行政机关打交道,项目的中标、合同的签订、履约、验收、付款等等环节,供应商要与不同的行政机构进行斡旋,既要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但同时又不能依法办事而得罪所谓的“衣食父母”,还必须要处理好于政府机关的关系,本身就是一对矛盾,要想处理好这对矛盾很难,甚至要运用某些非正常手段。

  政府采购目前还有许多体制与机制方面的问题没有得到及时的解决,集中采购机构建设面临诸多难题,特别是人员少、事务多、采购环境差、基础设施短缺、领导漠视、采购人不理解、法律被肢解而得不到完整执行等,导致采购机构地位尴尬、性质模糊、形象受损,一提到政府采购就是如何的价格高,服务差,是商业贿赂的重点领域,而根本不考虑相对应的投入与政策支持,规范政府财政支出的政府采购尚处在为自己寻找生存空间的境地中,岂不是滑稽可笑。由于上述政府采购领域相关问题的存在,会导致政府采购事业的不成熟,供应商投诉案件增加。

  其实投诉不是坏事情,对于处在不顺畅环境中的采购机构来说,应该欢迎供应商的有效投诉。投诉行为能够极大地震撼采购工作的惯性思维定势,提高采购机构适应新形势下丰富多彩的政府采购工作,促进政府采购权力分配的重新整合与相互监督,有效地维护供应商的合法权利。政府采购质量的提高不是一句空话,是有十分丰富的内涵和意蕴的,包括制度建设与坚决执行、权力运用与有效监督、政府采购法权威性的维护、采购过程的公平合理(参与投标信息对称与公平竞争,标书与评分办法的制作,技术要求的准确表述,评标的公正等)、评委的素质等,供应商的投诉行为是完善政府采购质量的有效途径,也是一个平台和纽带,联系着采购当事人之间的道德天平与法律准绳,对政府采购质量的提高是一种鞭策与指导。同时政府采购质量的提高将会明显地减少投诉行为,从这个角度上来说,两者是相互依存,相辅相成,共同促进。因此可以说减少政府采购投诉行为必须要提高政府采购质量,而提高政府采购质量的过程中,投诉行为是一付有效的清醒剂。(赵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