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法院起诉费用是谁来承担

  《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1、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3、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4、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5、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6、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2项、第3项、第6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由人民法院退回一半的案件受理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行政案件的被告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诉讼费用,是指当事人进行民事、经济、海事和行政诉讼,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