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女职工生育津贴如何申领

  (一)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费申领流程

  参保女职工产假结束后或流(引)产后一年内,由单位经办人携带

  1、《南京市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如为灵活就业人员无需盖章);

  2、结婚证原件;

  3、《独生子女证》原件(生育第二胎需提供《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原件及复印件);

  4、出院记录复印件(门诊流(引)产手术提供病历及病假条)。每月1~10日(遇节日顺延)到市医保中心办理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补助费的申领。医保中心审核材料后,确认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按相关规定将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费划入参保单位帐户。生育津贴按月发放,职工分娩或流(引)产当月开始享受。

  注:申领流(引)产津贴的无需提供上述3。流(引)产不享受一次性营养费。

  (二)【社保查询,五险一金查询】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费待遇标准

  1、符合国家规定享受3个月及以上产假的女职工,由基金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支付一次性营养费。

  2、生育津贴以女职工分娩或流(引)产前12个月本人平均缴费基数为标准(参保满10个月不足12个月的,以女职工分娩或流引产前10个月本人平均缴费基数为标准),按照人口计生部门规定的产假天数支付。已享受过晚育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

  3、流(引)产津贴按早期妊娠流产20天、中期妊娠流(引)产42天的标准支付。

  4、用人单位发放的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标准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标准补足

  生育保险作为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只适用于达到法定婚龄的已婚女性劳动者,并且还必须符合和服从国家计划生育的规定。不符合法定年龄的已婚女性劳动者的生育和不符合或不服从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都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二)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在生育(流产)时仍在参保的职工,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不超过本单位工资总额1%的生育保险费用,国家则采取税前列支的办法来间接资助,可见生育社会保险费用仍然由用人单位负担。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的生育保险则由国家财政单独承担,个人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由本单位承担女职工的生育费用。

  申领生育津贴需要的材料有:(一)参保职工的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二)准生证、出生证和独子证复印件。

  (三)生育住院发票复印件、出院小结(盖就诊医院章)。

  (四)单位证明(含职工姓名、年龄、身份证号、产假起止日期)。

  (五)报销资料涉及复印件的部分,需提供原件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