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虐童事件折射法律缺陷

  此前,浙江温岭幼教虐童事件发生后,不少网友质疑,如此恶劣虐待儿童行为,为什么要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而不是涉嫌“虐待儿童罪”拘留呢?这反映出我国法律的哪些缺陷?

  我国没有相应的虐待儿童罪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焦教授表示,我国法律上对虐童这个特殊的群体是没有明确法律上的罪名的,我们法律上,比如说宪法法律里面,是禁止对儿童进行虐待的,但是在刑法上,没有一个相应的虐待儿童罪,所以它只能按一般的虐待罪。

  虐待罪并没有把儿童单独独立出来,比如在所有家里面的老人、儿童、残疾人虐待,都视有同样这样的罪。从法律来说,对于虐待儿童应该有一个特殊的构成犯罪的标准。因为一般虐待老人和虐待儿童,儿童是一个特殊的保护群体,通常虐待儿童包括四个层面:身体上的、精神上的、心理上的,还有一般的安全上的。

  很多人大代表,妇女团体建议,在中国刑法里面应该修改刑法,把虐待儿童罪作为儿童保护的重要方式或者一种立法的建议提出来,这是要经过未来中国立法来做。

  是否需要“虐童罪”还有争议

  中国政法大学青少年犯罪教研室主任皮教授认为,虐童应单独入罪,主要是因为受害人认知能力和自护能力不同于成人,必须特殊保护。虐童包括人身安全和精神心理,只要是针对儿童的,均应被纳入。皮教授认为,可以在刑法和治安处罚法多层次做规定,这样才可以全方位地实现儿童保护。情节严重的用刑法量刑,稍轻微的则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来制裁。

  而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刘教授的则持有不同观点。他认为,不应该一有风吹草动就增设刑法新罪名。刘教授指出,中国现有的刑法条文中有关故意伤害罪、侮辱罪等的规定,已经足以调整相关虐童行为。刑法作为最后一道防线,只有在其他法律尽其效用而不足以调整时才能动用。

  而上海市检察院未检处处长樊处长认为这不全是刑法的问题。除了刑法之外,还可以对此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治安处罚,教育系统内部的处罚等,不用专设“虐童罪”。

  虐待儿童可改自诉为公诉

  陕西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律师说,目前我国的刑法中没有独立的虐待儿童罪的罪名,已有的虐待罪入刑门槛过高,需要被害人向法院主动提出控告,但儿童很难具有这方面的行为能力。另一方面,作为监护人的父母往往是虐待行为的实施者,很难启动主动控告的程序。

  王律师建议,从法律角度可考虑单独设立“虐待儿童罪”,改自诉为公诉,同时采取降低入罪门槛和加重处罚的措施。另一方面,借鉴国外经验尝试设立强制报告制度,要求教师、医生、邻居等在得知虐童行为后必须在第一时间向政府报告,否则将受到相应处罚,以提高全社会共同应对虐童行为的主动性。

  链接

  法国日本没有“虐童罪”

  但都有处理虐待儿童解决方案

  对于虐童问题,国际上的处理手法虽然各有不同,但能够有效维护儿童权益的这些国家和地区都有一个共同点—具备一套完整的、成熟的儿童虐待法律保护体系。

  美国的《儿童保护法案》、英国1989年儿童法案明文禁止虐待儿童;新西兰、德国等国家为遏制虐童专门设立了特定罪名;德国设立了“违背监护或教养义务罪”,澳大利亚的儿童虐待问题主要是集中在对儿童的性虐待这一领域,让小孩接触色情的东西也属于犯罪。

  法国、荷兰、日本以及我国香港地区并未设立设立虐童罪等专门的罪名,而是将造成严重后果的虐童行为纳入到其他犯罪的规制范围里。日本政府建立了专门的儿童虐待咨询机构,由专职的工作人员负责了解和处理虐待儿童事件,帮助制定相关解决方案。

  处理“虐童”问题,法律的制裁虽不可或缺,却只是其中一部分手段。学前公共教育资源短缺、行政监管缺位、教师素质低下等都是“虐童”现象发生的原因,要真正解决“虐童”频发问题,相关部门需要做的事情还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