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广州一店员利用手机盗窃支付宝账款6800元

  近日,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就一宗利用手机盗窃支付宝账款的案件提起公诉。

  被告人蒲某某17岁时曾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3月来到伍某某(化名)开的一家网店担任网络客服。2012年3月14日18时许,蒲某某见老板伍某某的手机放在工作台上无人看管,迅速拿起老板伍某某的手机,打开支付宝的页面,假称忘记密码,通过输入随机收到的验证码,修改了老板伍某某在支付宝账户上的密码。随后,蒲某某利用该支付宝账户,在某网店上拍了一大批韩版春夏装纯棉短袖时尚T恤,并支付了16994元的货款,而后又以买错货为由,要求供货方退回货款。

  在申请退款时,蒲某某要求店主将货款退到自己的支付宝账户。整个过程操作完毕后约半个小时,蒲某某便偷偷地将伍老板的手机放回原位,并神不知鬼不觉地溜到一家储蓄所从和自己的支付宝帐户绑定的银行卡内取走了现金人民币6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