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深圳一小偷逃窜中坠楼身亡,事主被控过失致人死亡

  今年6月8日,一名小偷来到深圳市龙华新区的一家工业园区内进行行窃,没想到小偷拿到了事主2400元现金后被发现,就在逃窜的过程中,两位事主因害怕小偷逃脱,用手拉拽了小偷的裤子、衣服。小偷因为失去平衡从六楼坠楼而死。一起盗窃事件演变成了一场丧命悲剧。本来的被盗者却也因为此事坐上了被告席。12月29日,羊城晚报记者从深圳市宝安区法院获悉这件让人感慨的案件细节。

  根据起诉书指控,今年6月8日凌晨4时许,被害人同时也是当晚的盗窃者韩某来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一家工业园区的601房间实施盗窃,盗取吴某全钱包内的2400元现金,随后被吴某全发现。

  吴某全及陈某堂将韩某堵在房间后,吴某全到房门外报警,韩某因为惧怕被抓捕往阳台逃窜,随后从洗手间的小窗爬到阳台的防盗栏外边,陈某堂、吴某全二人担心韩某逃脱,用手拽拉韩某的裤子、衣服,韩某因用力失去平衡而坠下一楼,随即死亡。民警接到报警后,在案发现场将陈某堂、吴某全抓住。

  检方认为,被告人陈某堂、吴某全过失致人死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12月26日,作为被告的陈某堂和吴某全站上了宝安法院的被告席。作为该案的第二被告人及被偷钱的事主,吴某全在庭上说,当时小偷求他们不要报警,并把钱还给他了,但作为第一被告人的陈某堂,同时也是他的舍友坚持要报警,于是他就出去报警。邻居问他发生了什么事,他就说抓住了一个小偷,当他和邻居返回室内时,看见小偷已经爬上防盗窗了,他和陈某堂抓住小偷的脚,突然小偷就失足摔下去了,“严格说我当时刚一碰到小偷的裤脚,他就掉下去了,我们没有打小偷”。

  被告认罪又称“有异议”

  “我认罪”,作为第一被告人的陈某堂,针对起诉书指控其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事实表示认罪的同时,却对指控“有异议”,陈某堂说:“我们当时还没有来得及抓韩某,他就已经掉下去了。”

  按照陈某堂的陈述,当时韩某不要他们报警,“我拿手机报警的时候,韩某抢我的手机不让我报警。”

  陈某堂说,当时吴某全跑到门外报警,由他一个人押住韩某,“但他反抗起来把我推开,我又把他押住,反复了几次,但他反抗后就逃跑,跑到厕所的窗户那里,他爬上窗户,准备往上面爬,我追过去了,但是我还没有来得及拉住他,他就掉下去了。”陈某堂还称自己也被韩某咬伤了。

  “你为什么之前供述称你当时伸手抓住了他的脚?”公诉人反问陈某堂,陈某堂说在派出所录口供的时候也是这样说的,所以检察院提审时他也这样说了。“在公安机关的时候,民警指着我骂,我怕民警打我,所以才说抓住了被害人的脚。”

  一被告获死者家属谅解

  “有异议”——对于指控,吴某全也称自己认罪,但自己是因为担心韩某逃脱及失足掉下去,才想去拉住他,但是还没有拉到他,他就掉下去了。

  该案辩护人认为,两被告人是在案发后主动滞留在现场并等待民警过来,然后配合民警调查,应当属于自首。但辩护人对于陈某堂描述吴某全拉拽被害人的陈述不认可,其称,实际上吴某全是刚碰到被害人的裤脚,被害人就坠楼了。法庭上,辩护人出具了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吴某全的谅解书。

  辩护人强调,两被告人的供述说明他们是主动配合公安调查的,认罪态度良好,且是因为被害人的盗窃行为所引发的。

  公诉人称坠楼可预见辩护人称“要求过高”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陈某堂、吴某全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两被告人的供述及证人的陈述均证实,被害人爬上防盗窗后,就拉扯被害人的行为,两名被告人是可以预见被害人可能会有坠楼危险的,但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公诉人当庭表示,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两被告人刑事责任。公诉人对量刑建议称,鉴于两名被告人当庭认罪,且被害人有过错,建议对被告人陈某堂、吴某全分别判处3-4年有期徒刑。

  对于公诉人称的“预见坠楼危险”,辩护人称,被害人应该对自身坠楼的行为负主要责任,被害人在吴某全报警后因害怕才逃跑,并爬上防盗窗,其是将自身置于危险之中,在被害人可能会逃脱的情况下,两名被告人本能地去抓被害人,没有考虑可能的后果,对普通人来说这种“预见义务”是“要求过高”。

  在最后陈述阶段,陈某堂说:“希望法庭从轻处罚。”吴某全也称:“由于我们的过失导致被害人死亡,对被害人家属表示歉意。”另外当庭也进行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审理,原告请求判令两被告人向原告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合计约127万元。

  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