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找法网说法:卖掉亲生女儿,构成拐卖儿童罪

  蓝田一男子以13800元的价格,将出生不久的女儿卖给他人,家属报案后,警方经过1个多月的查找,10月3日,买女婴的夫妇投案自首。

  9月3日一早,葛牌镇村民鲍某到蓝田公安局草坪派出所报警,称女儿精神有问题,女婿史某将刚出生的外孙女卖掉了,希望民警能帮他将孩子找回来。得知这一情况,派出所立即安排民警进行调查。民警调查得知,今年8月初,鲍某的女儿生下一名女婴,8月24日,女婿史某通过邻村一对夫妇,以13800元将女儿卖给了西安一对夫妇,史某只知道买孩子的夫妇在西安胡家庙菜市场附近住,具体叫什么、联系方式等均不知晓。而邻村夫妇也已外出打工,无法联系。办案民警一边通过村干部等联系邻村夫妇,尽快弄清买家的真实身份,一边到胡家庙菜市场附近进行摸排。

  经过民警对家属做大量思想工作,国庆节前夕,一名女子到草坪派出所投案。经询问得知,买女婴的人是该女子的表弟吕某,吕某是蓝田县蓝桥乡人。9月29日一大早,办案民警赶赴蓝桥乡,找到了吕某家,但吕某夫妇长期在西安打工,女婴还在吕某夫妇手里,听到这个消息,女婴家人和民警悬着的心终于放下了。民警及时做吕某家属的工作,希望他能带孩子到派出所自首。

  10月3日下午,吕某夫妇抱着孩子到草坪派出所自首。看着失而复得的女儿,女婴的妈妈紧紧将女儿抱在怀里不放手,鲍某则拉着民警的手,感谢警察让他们爷孙团聚。昨日记者获悉,史某因涉嫌拐卖目前正在接受警方调查。

  【小编说法】

  本案中,史某尽管出卖的是自己亲生孩子,但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10年3月15日《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第十七条有关规定,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那么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拐卖儿童?

  拐卖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卖、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即为拐卖儿童。这里的“儿童”是指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其中不满1周岁的为婴儿,1周岁以上不满6周岁的为幼儿。

  拐卖儿童要受到什么惩罚?

  《刑法》规定,拐卖儿童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儿童3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幼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幼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幼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儿童卖往境外的。

  另外,在实际情况下,我们容易把卖掉自己的亲生孩子误认为是遗弃罪,接下来小编为你解答拐卖儿童罪与遗弃罪的区别。

  首先,我们需要分析一下遗弃罪与拐卖儿童罪各自的犯罪构成。

  所谓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具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人在家庭中的平等权利;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家庭成员,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的行为;其犯罪主体必须是在法律上对被遗弃者有抚养义务的人;在主观方面是故意,表现形式为不作为。另外,构成本罪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在刑法理论中,遗弃罪属于妨害婚姻家庭权利的犯罪。

  所谓拐卖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儿童,以及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儿童以及偷盗婴幼儿用以出卖的行为,而且只要有以上几种行为之一,就构成本罪;在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必须具有出卖的目的。在刑法理论中,拐卖儿童罪属于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

  其次,我们需要分析两罪在行为方式上的区别。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只要将儿童当做商品一样标价出售即可认定为贩卖。因为拐卖儿童罪侵犯的是儿童的人身自由,将儿童当做商品明码标价进行买卖是其基本的特征。

  遗弃罪的表现形式为消极的不作为,即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家庭成员,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的行为,与拐卖儿童罪的积极的作为有本质的区别。

  【温馨提示】

  我不知道那些拐卖自己亲生孩子的父母处于何种境况,都不应该把不顺发到血溶于水的孩子身上,为了家庭、为了孩子,不要让自己的一生在牢狱中度过!